车主驾车时不慎将一名横穿马路的路人撞死,后保险公司以死者为“无名氏”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车主与保险公司对此产生分歧,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07年12月,车主唐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往北正常行驶在市区某道路时,将一名横穿马路的男子撞倒,后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当地交管部门曾在报刊上刊登认尸启事,但迟迟无人认领。后当地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依据调解书,唐某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万余元赔偿款,该笔赔偿款由交警大队暂收并保管。
后唐某向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死者没有确定身份,缺乏保险金给付对象。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唐某把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交管部门负有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因此,当地交管部门作出调解书符合行政程序,具有法律效力。车主唐某对死者的赔偿款由当地保管,有相关法律依据属于合法行为,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借口。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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