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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险:谁该来承担消费者的损失?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06 最新评论共有:0

  案例回放

  2005年1月份,涂某在朋友董某手中购买了一辆东南得利卡中型普通客车,并在安亭镇二手车交易市场办妥了相关手续。当时买车共计93000元。到7月15日,该车在行使过程中出现驾驶座位右侧缝隙内冒烟,随即迅速引起燃烧,燃烧程度已达无法使用。事后,涂某立即报案做了火灾原因认定,同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和某汽销公司要求赔偿,但双方交涉无果。

  消费者:我很无奈

  涂某:车子买了不到半年,就被烧毁了。现在,事情一天不能解决,我就无法做生意。当时我保了四个险种,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陪险。原以为这样无论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保险公司都会向车主支付全部的保费。但是,现在保险公司却以没有保自燃损失险为由,拒绝赔付。而汽车生产厂家表示,我们这个车在上海有代理商,你跟他们去协商。涂某只好转而去汽销公司协商赔偿一事。

  汽销公司认为:消费者提供的火灾认定不详细,不能有力地证明车辆自燃的原因是由车子本身造成的。

  律师意见:商家拒赔商家举证

  造成车辆燃烧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车辆本身造成的,厂家和经销商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二是车主驾驶不当造成的,必须由经销商或厂家提供证据证明该事故是由车主造成的。如果证据不足,那商家只好承担赔偿。

  观点:吃一堑长一智

  对于涂先生的遭遇是深表同情,但同情解决不了无知带来的痛。车损险不是对“所有车辆损失风险作出保障”的简称,自燃造成的车辆损失自然不能进入“车损险”的理赔范围之列。其次,虽然“商家拒赔,商家举证”这种说法的确存在,但法律诉讼也是将诉讼程序的,整个诉讼时间会多久以及诉讼结果如何也都是未知数。相对这些“飘渺”的援助而言,自己多“充电”才是最实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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