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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车连转三四手 出事故难追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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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羊网(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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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最新评论共有:0 |
法官主动约请各方当事人调解,避免了即将出现的连环诉讼
一辆车被转卖了三四手。砰,出事了。
谁该为死者付钱?官司纠缠了三年多,珠海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斩草除根”,于去年底彻底摆平了纠纷。
过户不更名,赔了七万多
2001年2月23日,沈楚炎与吴卓兰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沈楚炎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CB1195的小货车转让给吴卓兰,自2001年2月23日以后,粤CB1195号小货车发生的任何纠纷及一切债务和意外交通事故责任均由吴卓兰承担,与沈楚炎无关。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吴卓兰不久又将该车卖掉,后该车又流转了三手,均未办理车辆登记的更名过户手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为唐荣贵,唐荣贵雇请潘翰驾驶这辆车。
2002年8月16日,潘翰驾驶这辆车由珠海大道南泉路口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遇黎福宝驾驶粤C-U5585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黎福宝死亡。黎福宝亲属吴玉婵等人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楚炎及潘翰赔偿相应损失。2004年4月26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潘翰赔偿黎福宝亲属各项损失86074.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81元,共计88455.65元,由沈楚炎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吴玉婵等人支付赔偿款70955.65元,支持执行费380元,共计支付71335.65元。
真正的车主,成了案外人
2006年10月18日,沈楚炎又将吴卓兰和潘翰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自己已垫付的赔偿款。法院依据沈楚炎与吴卓兰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判决书,判决吴卓兰、潘翰向沈楚炎支付已垫付的款项71335.65元。吴卓兰不服上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连串诉讼中,事件中的当事人都没有将货车目前真正的主人唐荣贵列为被告,因而未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珠海中院的法官认为,依照相关民事法律,对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亲属而言,唐荣贵理应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作为登记车主的沈楚炎无论是承担垫付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其均可向唐荣贵追偿。现在,沈楚炎已依照合同约定向吴卓兰追偿,因吴卓兰已将车卖掉,又要向其下一手追偿,以此类推,则需要经过四次纠纷或诉讼才能追到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唐荣贵。这显然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法官约三方,化解了纠纷
为了彻底化解纠纷,主办法官找到了唐荣贵,并约请其到法院与各方面谈。唐荣贵表示愿意参与调解,但提出事故发生后因未及时办理保险理赔及处理肇事车辆,导致其损失扩大,故不同意也无能力全额承担沈楚炎提出的追偿款项,协商会议不欢而散。法官转而与沈楚炎和吴卓兰协商,希望他们能分担唐荣贵的部分责任。经过历经数月的不懈努力,2007年7月3日,沈楚炎、吴卓兰、唐荣贵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吴卓兰自愿向沈楚炎支付垫付款15000元;唐荣贵自愿向沈楚炎支付垫付款41000元;其余款项15335.65元由沈楚炎自行承担,不再向各方追偿……至此,避免了即将出现的连环诉讼,平息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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