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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06 最新评论共有:0

    记者从济南市交警支队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一项惠及驾驶人员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将于5月11日正式实施。

    济南市公安局副局长鲁德和介绍说,随着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增加迅猛,城市交通需求持续增长。目前,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城市交通压力较大。因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等待处理而引起的交通堵塞,是目前济南市交通拥堵得一项重要因素。

    为缓解因轻微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效率,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维护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其他大中城市的成功经验做法,济南市决定出台《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并于5月11日正式实施。

    《办法》中规定,当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各方驾驶人要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互相查验机动车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并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然后在现场填写《济南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或形成书面记录,并约定于24小时内共同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服务点办理事故理赔事宜。

    办理理赔时,如果一方事故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由负全部责任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受理;如果为同等责任,可任选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受理。受理保险公司窗口工作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并对事故车辆查验定损,如果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则直接进入快速理赔程序。一方当事人负全责的,有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负同等责任的,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如果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则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需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服务点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然后按各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程序处理。

    据悉,《办法》实施后,济南市交警支队、相关保险机构对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以及高新开发区内道路上(不含绕城高速公路)发生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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