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公安部门不久前对社会公开承诺的30项便民服务措施,省物价局及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交通管理费
关于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省物价局及省财政厅列出了包括驾驶员过期审验费等在内的六项内容:1、驾驶员过期审验费每月加收5元。2、电动助力车牌照收费标准按自行车牌照收费标准执行。3、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时开展数码照相业务的,机动车行驶证彩照收费标准为20元/证,车主可自愿选择普通彩照或一次成像彩照或数码彩照。4、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上检测线,不收取机动车辆检测线检测费;进行人工检验,收取机动车人工检验费;新车注册登记前发放临时号牌时不得收取人工检验费。5、除市区马路、广场停车场收费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停车场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6、从2003年6月1日起取消在汽车、摩托车年检时征收的解困资金。
●治安联防费
关于治安联防费问题,省物价局及省财政厅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治安联防费的收取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特困企业免收)、个体工商户和私房出租户,对居民、村民不得收取治安联防费。而对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休闲餐饮等服务场所按从业人员每人每月2~3元的标准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治安联防费。
另外,为减轻船民负担,通知要求降低船舶户牌(50cm×20cm)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块80元降低为每块60元。《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9元/证降低为2元/证。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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