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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3·14”事件受损营运车附加费运管费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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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06 最新评论共有:0 |
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西藏交通部门对“3·14”事件受损营运车辆(西藏旅游车辆、班线客车、市内中巴、货运车辆)减半征收公路客、货附加费和运输管理费。 减免政策对起点站(终点站)一端在拉萨的班线车、中巴、西藏旅游车辆以及车辆所在地或道路运输许可地在拉萨的货运车辆的执行期限为1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其他地区为半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凡符合条件的车主可出示相关证明,到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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