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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停车费将出新标准 车主们很期待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05 最新评论共有:0

    在市区道路、小区、酒店等场所停车到底要不要交停车费?若要,又该按什么标准收费?这个大多数车主一直纳闷的问题,将有答案了。昨天,记者从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出台,其收费标准更加详细、若干收费标准有改动,如咪表计费拟定从原来的2元/辆·半小时降低为1.5元/辆·半小时。

    定价形式有3种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3种定价形式。按照意见稿,市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停车场所的停车泊位,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划定。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入城口停车场收费,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收费,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会展场所等单位对外开放需收费的配套停车场所,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停车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公布。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多数业主意见自主确定是否收费及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确需收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征求多数业主意见,经社区同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专业停车场(楼、库)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属于竞争性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种情况可免费

    下列3种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市区道路划定的非智能化停车泊位;进入市区道路智能化管理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5分钟的或22时至次日8时停放的;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征求意见稿要求,停车场所为社会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由市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室内停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无收费权限的个人,实施停车收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有关情况处理。

    社区“大妈”不能随意收停车费了

    平时,自称是社区工作人员的“大妈”、“大爷”,在车主还未停好车时就会上来索要停车费。到底在道路上停车,由谁来收费呢?该意见稿指出,市区道路停车位属公共资源,要在市区道路上收停车费需经市政府授权特许经营。无收费权限的个人,实施停车收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停车场所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取得停车场所经营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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