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局发文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8年9月20日止,对全省进京机动车实施奥运环保标志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环办[2008]7号)要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证措施》有关要求,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对全国进京机动车实施统一环保标志管理,凡没有取得奥运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禁止进京。
办理机动车奥运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车型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必须取得地级市环保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证。奥运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省际间客运汽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奥运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必须进行外观检验和排放测试,汽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机动车排污状况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进行测试,检验结果应满足在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晋城市承担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辆检测机构为晋城市蓝阳环保有限公司,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核发奥运环保合格标志并登记备案,于每周五上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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