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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也有保质期 修理厂不得“二次收费”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26 最新评论共有:0

    刚修的车第二天又出故障,厂家竟然还要收费。在12315的调解下,莱阳一家修理厂昨天为外地车主张先生免除了第二次修车的费用。

    两天前,芝罘市民张先生驾车到青岛办事,路经莱阳时汽车出现故障,无奈到路边一汽修厂修理。维修人员为其更换了机油和滤芯,告诉张先生车已修好。于是张先生交上350元修理费后就上了路。第二天,张先生从青岛办完事后往回返,车还没到莱阳,他就感觉不对劲,接连熄了两次火,勉强开到了当天那家修理厂。维修人员再次为其修理,很快,车就修好了。张先生试开后感觉还算满意,正欲离开时维修人员却让他再交200元。张先生认为,车再次出故障是当时没修好造成的,所以不应该再次交钱。厂家却声称,这钱无论如何也要收。

    张先生于是求助于当地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后认为,汽修厂不应再次收取这笔维修费用,因为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机动车辆维修也有保质期。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汽车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因此,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修理方应当及时负责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所以,车主张先生有权拒绝再次交纳修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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