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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至9月20日车辆进京须有奥运环保标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22 最新评论共有:0

    记者从省环保局了解到,为确保奥运会期间北京空气质量,凡在山西省各级交管部门注册的机动车,如果要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进京,必须通过环保部门办理机动车奥运环保合格标志,否则将禁止进京。

   据了解,办理机动车奥运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车型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而且必须取得地级市环保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奥运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之内;省际间客运汽车则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需要办理机动车奥运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可去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按照要求,汽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过外观检验和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各地级市环保部门将核发奥运环保合格标志并登记备案,上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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