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徐州交管网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首页 新闻 徐州车市 二手车市 网上驾校 汽车医院 汽车保险 汽车租赁 公告公示 车管视窗 好人好事 政策法规  车友俱乐部    
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原料进口税先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20 最新评论共有:0

    财政部5日发布通知称,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财政部表示,此次对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的调整,是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根据通知,享受退税政策的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通知同时表示,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在2008年10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对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上一篇:“减免新能源车购置税”尚未排出时间表
 下一篇:发改委近期不出台减免新能源车购置税政策
打印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热点关注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正式颁布实施(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交通法规内容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将“两税合并”
·2006年出台七大汽车政策法规 驱动车市风向
·交通违法扣分标准变脸
·全国将统一驾考科目和标准
·驾照申领4月份实行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
  Google广告
设置首页 - 收藏本站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VIP会员服务
Copyright © www.xzj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16-80997767 备案序号:苏ICP备07001661号 
徐州市交巡警支队提供查询数据 徐州市拓普通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