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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
来源:徐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08-07-14 最新评论共有:0

  本报讯(徐公宣 木公)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为维护公共安全,江苏省公安厅日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布通告,严禁市民群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据悉,这次发布的《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为汽油、柴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炸药、烟花爆竹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地铁、火车、客轮、渡轮、飞机等,也包括单位班车、商场免费巴士等。 

  通告规定,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司售人员、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司售人员、管理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乘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在车站、码头、机场配备安检设备,严格落实安检措施。此外,将加强对司售人员、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主动发现处置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能力。

  根据通告精神,如果公民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发案件事故,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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