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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代收代缴有新规
来源:徐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08-09-03 最新评论共有:2
  本报讯(记者 王枚 通讯员 闫士亮)9月1日,市地税部门发出通知,自8月1日我市实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新规定后,凡使用机动车车船,保险机构在办理保险应收而未收税款或纳税人拒缴税款的,将分别对其处以重罚。

  通知规定,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凡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据市地税部门介绍,对于保险机构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将对保险机构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纳税人拒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可对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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