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国明 通讯员 徐交宣)10月1日起,市交巡警支队将对上道路行驶的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情况进行检查。11月1日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日前,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已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实施,市交巡警支队已部署了具体实施工作。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交巡警将按照标准修改单和《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对车辆进行严格查验。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自10月1日起,交巡警将加强对道路行驶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反光标识被遮挡的,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尽快按规定粘贴、安装。11月1日起开展集中检查,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货车和挂车,将依法进行处罚。
结合此次检查,交巡警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标准修改单的相关内容,使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商及机动车所有人知晓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和侧后部防护装置安装的规定,了解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使用获得国家“3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