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上午举行的《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出租汽车公司、租赁汽车公司、行业协会、班线客运公司、公司职工、个体工商户、公众代表等方面的代表围绕《草案》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8月3日上午,《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在琼苑宾馆举行。 本报记者 黄一冰 摄
焦点1 个体户可否经营出租车
《草案》内容: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投放方案时,确定投放给个体工商户客运出租车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正方
个体户经营能降低成本
陈元涛开了好几年的出租车,作为个体工商户代表,他明确反对集体经营,赞同个体经营。他说,一辆出租车的成本为十一二万,经过公司承包给个人的费用,八年下来超过40万元,其中大部分费用都被出租车公司赚走。如果减少中间管理环节成本,出租车司机的营运压力将大大减少,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多好处,原来从市区到海甸岛打表要25元,如果成本降低15元就可以跑。
对于有代表提出的公司化经营有利于降低风险的问题,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的罗荣律师给予了坚决的反驳,她说,目前我省出租车基本上都是公司以承包的方式交给司机经营,所有的风险仍然由司机在承担。罗荣指出,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工作八个小时就可以取得养活自己的工资,但出租车司机八个小时赚的钱要交给公司,八个小时以外才是自己所赚。公司化经营不但没有降低经营的成本,反而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
“不仅要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还应当允许取得驾照的外国人经营。”消费者代表朱耀东说,不仅海南,包括北京、上海等地出租车公司的现状都表明,只收管理费不管理的问题实实在在存在,这是对整个社会生活的破坏,对资源的一种浪费。
■反方
公司化增加抗风险能力
三亚联弘客运汽车有限公司胡迎春和海南银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吴凌云都极力反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出租车。
他们认为,鼓励出租车公司化,有利于我省出租车行业的发展,从而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稳步提高,形成安全运营监管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抗风险能力,避免由于重大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等纠纷。
三亚市出租汽车协会的黄波也不提倡个体工商户经营出租汽车,他说,个体经营出租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也不便于管理。
黄波还建议《草案》应加上出租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因为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根本无法保证企业的运作和乘客的利益。
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的代表吴镇李表示,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经营有利于规范化管理,个体工商户较分散增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量,一旦发生服务质量投诉,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时,个体经营者赔偿能力有限,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三亚全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宁家川认为,出租车个体经营可能会出现抢客拉客现象。
焦点2 使用期限定几年合适
《草案》内容: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6至8年。使用期满后,经营者与营运车辆应当终止营运活动,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经营许可有关凭证。
■正方
最好定为5至6年
吴镇李认为,出租车使用年限定为6到8年太长,最好定为5到6年。他说,出租车一天基本行驶五六百公里,一年的行驶里程就达到20万公里,国产车辆跑到40万公里就要大修一次,如果出租车经营定为6到8年,在此期间车辆至少要大修三到四次,车容车貌破烂不堪,严重影响我省的旅游形象。
■反方
宜放长经营期限
黄波认为,国家明确规定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因此《草案》中应按照规定删除六年制。 罗荣律师认为,出租车经营者为了利润,三班倒的状况下五六年就不行了,但在期限内经营者一般不会换车,所以经常看到在道路上跑的部分出租车车况很差,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经营期限应放更长一点,甚至没有期限。
焦点3 出租车可否跨市县经营
《草案》内容:
市县区域内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跨市县区域客运出租车经营者禁止在车籍登记地以外的市县驻点经营。
■正方
跨市县经营不可取
吴镇李认为,出租车跨市县经营,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他说,有些出租车从事跨市县经营又享受公交车燃油补贴免交费用等政策,同时也引来私家车等一些非法营运车,这些会严重冲击出租车汽车的运营。他建议,《草案》应明确,从事跨市县经营的出租车返程不能在异地载客,同时还应缴纳各种交通规费。
出租车公司代表吴凌云认为,出租车跨线运营不可取,会造成运力不足或运力过剩,无法保证广大市民用车需求,同时也无法保证各地区驾驶员的正常收入。
■反方
跨市县可节约资源
陈元涛说,出租车跨市县经营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也有利于节约资源。比如从海口拉客到三亚,如果有客人看到是海口车,拦下要坐回海口,这算不算异地经营。陈元涛认为,禁止跨市县经营是地方保护行为,出租车也应当引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受益的一定是消费者。他说,白天才有跑各市县的班车,而晚上是空缺,出租车正好补充这个空白。
文昌出租汽车司机陈伦碧说,应当给异地经营一个明确的解释,明确的定位,怎么样才叫异地经营。
焦点4 汽车租赁应否配备驾驶员
《草案》内容: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人的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或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汽车租赁公司的代表邓轶认为,自驾租赁车为海南的旅游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当合理引导租赁业的发展。岛外的游客对我省的路况不熟,不想把过多的时间投入到驾车中,一些国外游客没有国际驾照或者中国驾照,不管国内游客还有国外游客都无法提供与车辆等价的财产担保抵押,因此大部分游客都要求租赁方提供驾驶人员。同时租赁企业也为了避免交通违规,交通肇事逃逸等责任,配备驾驶人员是最好的方式。
三亚全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宁家川指出,现在租赁公司的车辆遭遇诈骗的很多,租赁公司受到很大损失,因此建议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租赁车可以配备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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