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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救援租赁汽车设定时限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20 最新评论共有:0

 

  昨天,由北京市运管局等单位制订的国内首个汽车租赁行业地方标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范,如果租赁汽车在五环内出现事故,汽车租赁企业救援车应在两小时内到达事故地点进行救援。

  市运管局汽车租赁处处长马斌介绍,目前本市汽车租赁企业有130家,共有租赁车辆1.7万辆。汽车租赁行业主要存在经营服务标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根据规范,租赁前,租赁经营者除了要保证车辆的发动机、仪表盘等技术状况良好外,还需保证车辆随车物件配备齐全,车内应该备有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防盗装置等;车辆应备有不低于10升的备用燃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给租赁车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

  租赁中,如果租赁车辆发生事故且事故地点在五环内,或单程距离20公里以内,租赁企业救援车须在两小时内到达;事故地点超过范围及行程的,租赁企业也要向租车人预告到达时间。救援人员到达后,故障车辆两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向租车人提供相应功能和租价的临时替换车辆。如果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租车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规范还对租车人作出了相应的责任规定:租车人逾期交纳租金的,每超过一天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过期没有归还车辆的,还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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