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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3-20 最新评论共有:0

 

 

    1.……代办保险、年检、养路费等一切手续。

    何谓“代办”?代办既是我替你办,因此出租方应承担的“保险、年检、养路费等一切”费用以合同形式正式的、明确地转让给了租车人。更可怕的是你租的车根本没有投保,如果发生意外,你将蒙受巨大损失而得不到法律上的任何支持。

    2.如发现租车人有违约或损坏车辆等问题,有权终止合同,要求租车人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扣除风险抵押金。

    “损坏车辆”似乎尚能理解,因为车在这儿,“违约”就不知从何谈起,区区100余字何以成“约”,如此模糊不清,就是为“……视情节轻重扣除风险抵押金”打下伏笔。最可圈可点的是“视情节轻重”,谁“视”?当然是出租方,这样,生杀予夺的大权就被你签字的合同赠给了对方。“情节轻重”,何为“轻”何为“重”?看来只能由“视”者说了算。当你还车时,这罚款、那修理费定让你的风险抵押金如羊入虎口,血本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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