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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企业与司机“承包关系”即将明确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07-06-30 最新评论共有:0

 

    长期以来,由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没有统一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导致一些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合同中列出“霸王条款”,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7月1日起,这种情况将得到解决,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承包司机新签订合同时,将按规定一律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新签合同一律使用新文本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即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工商局近日会同市交通局共同拟定了《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示范文本》。自7月1日起,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承包司机新签订合同时,一律使用这种新文本。对继续擅自制订、印制原合同文本损害承包司机合法权益的,工商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解决出租车行业八大“通病”

  记者了解到,新文本主要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八大“通病”:

  ———经营方式不明确。以往出租汽车企业在合同中对经营方式是自主经营,还是司机承包经营等,说得不明确。新文本明确企业与司机关系是“承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汽车企业只能每月收取承包费,而不得将购车成本和经营权成本转卖给司机。

  ———产权不明晰。近10年来,由于实行所谓的“买断”经营,企业将购车成本及购买出租汽车经营权成本全部以“买断”方式转嫁给出租车司机。而司机支付了这些费用后,是否获得所有权尚不明确。新文本明确规定,出租车企业拥有出租汽车、附属设施所有权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使产权归属明确。

  ———权利义务不对等。旧合同“霸王条款”很多,出了事故全部由司机承担。新文本公平地设立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费用承担不明确。以往各项费用如何承担,企业规定不一。新文本明确了由企业承担购置车辆的成本费用和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企业缴纳的各项费用,以每月向司机收取承包费的形式收回。

  ———高额抵押金不退还。旧合同中设立收取高额抵押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却找理由不予退还。新文本规定企业可采取担保方式化解风险,担保方式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定金三种方式。而采用收取定金方式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出租汽车价款的20%。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者抵作价款,或由司机收回。企业扣留司机定金不予退还属于违约行为,企业应双倍返还定金。

  ———保险赔偿责任不清晰。以往汽车保险由谁购买等合同中不明确,出了事故如何承担责任也不明。新文本规定由企业负责购买出租汽车保险。企业如未按规定购买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滥收费用不合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常以各种理由滥收费用,甚至将滥收费用设置于合同中。新文本规定司机有权拒付不合理费用。

  ———合同解除不规范。以往企业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设置合同解除条件。新文本根据相关情形设立了企业可单方解除的情形和司机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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