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人通行一般规定
(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从道路右侧的边缘算起,行人通行的路面宽度一般不超过1米。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例如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
(3)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绿灯亮时,行人可以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和红灯亮时,行人应该在人行道上等候,待绿灯亮再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通行。
(4)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要注意观察,目测左右来车的速度和距离,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5)行人通过道路时应时刻注意安全:不要斜穿或猛跑,应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道路。
(6)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7)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例如向行驶中的车辆扔东西,在道路上嬉戏、打闹,聚众喧哗,占用道路,毁坏道路等。
(8)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封闭、隔离式的机动车专用道路。
(9)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10)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二、机动车与行人通行的优先关系
(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3)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三、行人横穿道路时的视线盲区
因某物体阻挡,驾驶员与行人会互相产生视线盲区。双方都没有发觉对方或发觉时已经晚了,来不及采取措施而发生事故。这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在十字路口处因建筑物的影响而形成视线盲区。如图3—1所示,驾驶员和行人都只能看到前方和两侧不远的地方。这样,路这一边是车辆转弯,路那一边是行人过马路,因建筑物的遮挡,双方都未能及时发现对方存在。如果车辆转弯时未能提高警惕、降低车速,就可能碰撞到行人。
图3-1
(2)两车相会,行人从一辆车后横穿马路时,因车辆影响而形成视线盲区。如图3—2所示。行人从一辆车的后面横穿马路时,因车辆挡住了视线,例如公共汽车,看不见对向来车。同样,对向来车的驾驶员也看不到过马路的行人。只有行人越过车辆或车辆开走后才有可能发现对向来车。此时,如果双方避让不及时,就可能发生撞人事故。
图3-2
(3)车辆在超越停放的车辆时,行人恰巧从停放的车辆前穿过,双方因停放的车辆影响形成视线盲区。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而且又很危险。如图3—3所示。行人和超越的车辆只有在相互临近时才能互被发现,如果驾驶员避让措施不好,将发生相撞事故。特别是当公共汽车在站点上下乘客时,许多人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马路,甚至有的人还跑步穿行。那些超越公共汽车的车辆一旦疏忽大意,注意力不集中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图3-3
(4)夜间会车时,一辆车开大灯眩目,另一辆车开小灯闭灯时形成短暂的夜盲区。如果有行人横穿马路,可能发生撞人事故。如图3-4所示。
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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